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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专家:监管(2)

来源:陕西教育(教学版)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8-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些部门,以为罚得越重越好,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而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一审法院指出,丁某超市

一些部门,以为罚得越重越好,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而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一审法院指出,丁某超市属于村庄家庭超市,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丁某共购进香蕉17斤,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面向市场销售的数量少,货值金额25.5元,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丁某在查处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来源,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轻微,且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将成熟时果农喷洒的防虫剂,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也无法定检验义务,主观上无过错,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丁某处以5万5千元在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责编|邓旆光?编辑|潘莉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超市卖香蕉被行政处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众所周知,行政法有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应当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讲,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都要求,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要适当,要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刘俊海建议,可以此为契机,让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加强法治思维,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落实“放管服”的三大要求,坚持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首先意味着执法者要严格自律,自觉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的法治政府原则,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作为必问责。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监管公信,持续提振投资信心,早日构建投资者与消费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河南驻马店正阳县曾有一起类似的案例,一家村庄家庭超市售卖的香蕉经抽样检测农药残留超标,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5万元。超市店主起诉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变更行政处罚书中“罚款5万5千元”为“罚款2千元”。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判决材料显示,丁某是正阳县某超市的合法经营者。2019年8月8日正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丁某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测,8月27日出的检测结果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要求。9月29日正阳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给丁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丁某将正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的法律,《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常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

粮油蔬菜店店主表示,他们也肯定有点错误,“但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

刘俊海说,执法要讲究规范、严格、公正、文明,不能只讲“严格”,而不体现善意执法的原则。也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处罚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特别强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

商贩卖了5斤芹菜万元

央视报道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起类似案例。河南丁某开的一村庄家庭超市购进香蕉17斤,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剩余香蕉销售货值金额25.5元。后样品经检验不合格,丁某被行政万元,丁某发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令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改行政处罚罚金一项,改为罚款2000元。

文章来源:《陕西教育(教学版)》 网址: http://www.sxjybjb.cn/zonghexinwen/2022/0829/1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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