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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专家:监管

来源:陕西教育(教学版)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8-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个案例,暴露出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罚,轻事中监管的短板;暴露出了重处罚,轻教育的软肋;暴露出了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个案例,暴露出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罚,轻事中监管的短板;暴露出了重处罚,轻教育的软肋;暴露出了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的弱项。

一审法院决定,判决:变更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万5千元”为“罚款2千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央视新闻报道的“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万元”事件引发热议。

红星新闻记者就“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万元”事件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专家和律师均指出,此案暴露一些监管部门只注重事后处罚,忽略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管。

专家律师说法

类似案例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

经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END―

罚款5.5万元上诉后改罚2000元

张新年律师认为,“暂且不论执法程序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芹菜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粮油蔬菜店店主因卖5斤芹菜万元,突出反映了个别执法机构人员滥用裁量权,该处罚事件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挑战了一般人的基本认知,也涉嫌破坏营商环境。如果没有查实该店有其他违法行为,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行政警告或批评教育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罚款。”

另外,一些部门只注重事后处罚,忽略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管。执法应当强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市场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后疫情时代,不少个体工商户生存举步维艰。现在亟需的是提振投资信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仅靠“罚”,恐怕难以解决稳住经济大盘、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都要遵循这条规定。”刘俊海说。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表示:“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书中载明,丁某超市销售的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为轻微,决定给予丁某处以:罚款5万5千元。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文章来源:《陕西教育(教学版)》 网址: http://www.sxjybjb.cn/zonghexinwen/2022/0829/1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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